董事会议事规则
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董事会和董事的工作行为,保证公司正常经营、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和《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有下列情形时,董事长须在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 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 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提议召开董事会时;;
- 监事会提议时
- 总经理提议时..
-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送出或电话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会议日期和地点;
- 会议期限;
- 事由及议题;
- 发出通知的日期及董事会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