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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做,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本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1. 公司股东大会由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2. 依照《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以下权利: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 修改公司章程;
    11.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2.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3.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14.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5.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6.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3.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在上一年会计年度完结的6个月内举行。
  4.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董事会组成人数的2/3时;
    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数的1/3时;
    3.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股东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算);
    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5.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1.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2. 发行公司债券;
    3.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4. 《公司章程》的修改;
    5.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7. 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8.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9.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10.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6. 公司董事会应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1.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2.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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