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7]134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1997年8月28日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为:1200001001398,公司的发起人为:天津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于1999年6月18日经中国证券管理监督委员会证监发行字[1999]69号文批准,首次向境内投资人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8,000,000股,于1999年7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TIANJIN FAW XIALI AUTOMOBILE 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斜乡李楼南
邮政编码:300380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95,174,020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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